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是否可以向醫療機構調取或複印他人病歷?醫療機構在病患本人未同意或核發授權資料的情況下,可否向他人提供病患的病歷?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針對由此引發的一起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王某和某醫院就侵害患者老徐個人資訊權益及隱私權向老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並共同賠償老徐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王某、某醫院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在了解涉案人員和病患的關係等具體案情後,或許有人會認為,此事不該鬧到上法院打官司的地步。因為到醫院調取老徐病歷的王某是老徐的女婿,儘管王某與老徐的女兒正在鬧離婚,但既然當時還沒有離婚,王某就還是老徐的女婿。王某在向醫院提供本人身分證之後,查閱和複製岳父的病歷,不僅在現實中比較常見,而且醫務人員也容易因他們是「一家人」而放鬆要求。
然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提供病歷複製或查閱服務的對象包括患者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其代理人。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提春藥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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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託書。這起案件警示醫護人員,即使是病患的配偶、子女等至親,在調取和複製病患的病歷前,也要依法提供多種證明資料。
醫療機構提供病人家屬調取和複製病歷服務,是極易引發矛盾衝突的服務項目之一,每年各級各地醫療機構中,由此引發的醫病衝突都不少。有些患者家屬認為,患者本人尤其是老年患者行動極為不便,作為配偶、子女等至親,調取和複製患者的病歷,手續不該如此繁瑣,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該這麼多。在大力倡導簡化辦事流程的背景下,家屬的這些想法可以理解,但類似案件也警示家屬,在患者的資訊權益及隱私權面前,辦事的便捷性應該作適當讓步。
保險公司發放保險金需要核實病情,對投保人的病歷有較強的調閱需求。也因此,《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02年版)》當中,保險機構也被列入醫療機構應提供病歷複製或查閱服務的對象之一。但修訂後的2013年版《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將保險機構刪除,並明確,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而提出審核、查閱或複製病歷屈臣氏春藥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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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情水資料要求的應當提供保險合約影本、病患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資料。因此,即使是保險公司,也不能再像過去那樣調閱投保人的病歷,而是要徵得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並獲得證明材料。
病歷資料十分敏感,一旦洩露,危害巨大。因此無論是誰,在查閱和複製患者病歷時,都得依法行事。此案具有以案釋法的作用,對於保護病患隱私也是一種鼓勵,如果發現病歷資料被非法調取和複製,病患應當果斷維權。只有病人普遍敢打和懂打這類官司,才能更好地維護個人健康隱私權益,進而提高全社會的健康隱私保護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