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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開門殺」致人死亡被判刑不冤枉

司機「開門殺」致人死亡被判刑不冤枉

 開車門是司機上下車必然會做的一個動作,但如果不小心,可能會釀成事故,造成「開門殺」。據報道,去年8月19日,駕駛人吳某將車停放在所開小店門口的一處停車泊位上,打開駕駛室車門準備下車時,一輛電動車從吳某車後方駛來,一下子撞上了打開的車門,電瓶車駕駛者桑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地,傷重不治死亡。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近期,如東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被告吳某以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江海晚報》3月22日)
  一次輕率的開車門,導致了一條寶貴生命的消逝。無論對死者及家人或肇事者而言,這起事故都是「不能承受之重」。吳雖然沒有致人死亡的主觀故意,但必須為「開門殺」付出法律代價。9個月的有期徒刑雖然不長,但畢竟要失去一段時間的人身自由,還會留下無法抹去的犯罪前科。不僅如此,根據法律規定,基於交管部門認定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除了要賠償搶救相關費用外,還要支付喪葬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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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費,以及對受害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等。
  有人可能不太理解,當事人吳某把車都停好了,就是開了個車門,怎麼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犯罪呢?在某些人的印像中,構成交通肇事違法犯罪,往往只有機動車在道路行駛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導致財產重大損失等情形。要解答這個問題,不妨翻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難看出,車輛停好後隨意開車門導致交通事故,也應在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以交通肇事處置的範圍之內。
  從事故過程看,當事人吳某開車門導致電動車駕駛者桑某摔倒死亡,不是“無心之失”,而是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安全義務。我們不能要求過路的車輛行人,對突然打開的車門具有像超人般的躲避能力。道路交通法規規定,機動車駕駛員有謹慎觀察周圍交通狀況、確保其他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的義務。一個拿到駕照多年的司機,理應清楚亂開車門的現實危害。吳在下車時未能注意觀察,隨意開車門,致他人安危於不顧,妨礙了他人正常行駛並致人死亡。這種具有重大過錯的行為被判定為交通肇事並被追究刑責,沒有什麼好委屈的。
  遺憾的是,此類交通事故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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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個案。翻看報道,現實中不乏這類「開門殺」案例。教育千遍不如嚴懲一次。面對“開門殺”,司法機關依法動真格,對被告吳某判處實刑,既是對犯罪者的懲罰與震懾,也是對公眾的一場普法教育,有利於讓人看清“開門殺」的現實危害,知曉法律紅線的剛性,更加自覺地遵守交通法規,做到文明駕駛、謹慎上下車,共同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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