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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出境進入「標準化」法治時代

個人資訊出境進入「標準化」法治時代

 在資料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國家戰略導向下,資料安全高效出境順勢成為立法工作的重要內容。《網路安全法》《資料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建構全方位的資料安全與個人資訊保障體系,但資料安全不等於限制資料流動,而是為了促成資料更有效率的流動。在此背景下,我國推出了《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辦法》,解決了涉及大量個人資訊、重要資料的出境安全問題。但是,資料出境立法進程並沒有就此止步。為了滿足企業資料出境的業務需求以及迎合不同規模資料出境的行業特徵,國家網路資訊辦公室又推出了《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約方法》(下簡稱《辦法》)。這不僅意味著我國資料出境立法的體系化工作取得巨大成就,也意味著我國個人資訊出境就此步入「標準化」法治時代。
  一、資料安全監管理念升級,合規出境管道多元化
  數位經濟的創新發展離不開資料資源的供給與流動,為了進一步解放資料資源在數位市場中的生產要素功能,填補資料合規出境的單一性,國家網路資訊辦公室一針見血地點出產業痛點,以標準化合約的製度模式為企業資料出境提供了另一種可能性。與過去強監管模式相比,《辦法》反映了我國監管機構在長期的資料安全監管實務活動中所探索的新型監管理念和監管模式,即將行政監管與企業自主合規結合。
  (一)定底線,留磋商。《辦法》看似對企業個人資訊出境合約做出了種種限制,甚至還列明了《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約》,但這種表現的背後卻體現了我國的監管智慧:在私法層面,合約的生命在於意思自治和自主磋商,《辦法》並沒有事無鉅細地限定企業應當怎麼訂立合同,而是以示範性液態威而鋼 雙效威而鋼 一想就硬 華佗神丹 三體牛鞭 保羅V8 印度學名藥 cenforce
必利勁 poxet  必利吉 p-force 日本藤素 海狗丸 韓國奇力片 樂威壯 汗馬糖 犀利士的標準合同的形式指引企業應當如何完成的個人信息保障義務。《辦法》第6條規定標準合約應依《辦法》附件訂立,但同時也允許在與附件內容不衝突的情況下約定其他條款。
  (二)填空白,多通道。《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的推出解決了大規模個人資訊、重要資料的安全出境問題,但是對於出境資料規模不大、不屬於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業者的其他企業而言,採取同樣的資料出境模式又未免存在合規成本過高等問題。《辦法》第4條則明確了標準合約機制適用應同時符合以下情形:一是非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業者;二是處理個人資訊不滿100萬人的;三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個人資料不滿10萬人的;四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敏感個人資料不滿1萬人的。該條直接說明了《辦法》對資料出境安全評估機制適用範圍的填補,企業在出境部分個人資訊時,可選擇的合規模式更加多元。
  (三)重備案,強保密。《辦法》第3條明確提及了適用原則包括「自主締約與備案管理結合」「保護權益與防範風險相結合」等。一方面,這裡的「備案」不同於資料安全評估機制所要求的實質審查,而是強調監管機構僅對提交資料進行形式審查,至於備案資料的真實性則世界三大約會強暴藥 GHB  FM2  DDK迷姦粉  催情水 日本淑女剋星精華素 一滴銷魂
卡宴春藥 金蒼蠅  美國黑金 美國黑魔 英國威馬 印度神油 JOKER 2H2D 德國愛神由企業自行負責。另一方面,這裡的「防範風險」除了強調個人資訊處理者需要控制個人資訊出境的安全風險,也強調了備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同樣對備案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個人資訊處理者不必擔心主動備案出境合約可能會導致商業機密等洩露,更不用擔心因洩露而導致潛在的商業機會喪失。
  二、資料出境立法呈體系化趨向,條款內容“承上啟下”
  時至今日,我國資料安全法經歷了從無到有、從有到優的發展歷程,隨著《網路安全法》《資料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相繼頒布,我國的資料立法工作呈現縱深化、專題化和領域化的發展趨勢。在資料安全出境領域,前三部法律明確了資料出境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製度架構,而此次的《辦法》和《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等則構成了資料安全出境體系的具體內容,並且除了適用範圍具有相互填補銜接的特徵之外,在立法目標和具體條款上同樣實現了監管標準的統一化和體系化。
  (一)資料出境需進行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個人資訊保護法》第55條及第56條規定了「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時應在事前進行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並明確了評估事項主要包括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權益影響及安全風險、風險匹配度等。而《辦法》第5條則將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事項進一步細化,專門針對個人資訊出境之後的潛在風險點作出了一體性評估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境外接收者能否履行承諾的個人資訊保護法義務、康藥本鋪 春藥  壯陽藥  持久液 增大丸 犀利士  威而鋼 樂威壯 必利吉 必利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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