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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中華法系的重要文化基因2

仁:中華法系的重要文化基因2

橫向剖析,中華法係以仁所統率的道德為基因,其運作機制主要表現為兩大價值取向。一方面,法律制度的設計創制以仁義道德為指導。當法律中出現背離常情常理的內容,則依道德對之進行立改廢釋;當法律條文出現與天理人情相對立的狀況,更需要用道德情理進行解釋。《太平禦覽》載,漢代一女子的丈夫死於海難,母親改嫁。漢律有文:「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為人妻,當棄市。」若機械依律文將其處死,雖然合法卻大悖情理。董仲舒引用禮義加以變通:「婦人無專制恣擅之行,聽從為順」。該女為“尊者所嫁”,非私為人一滴銷魂催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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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不當坐”。這種以道德詮釋作為有效司法解釋的審判方式,史稱“《春秋》決獄”,又曰“仁義法”,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唐朝出現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之後,「《春秋》決獄」淡出法制舞台,但對情法不符的案件,仍然會在「斷由」部分用道德進行說理,以引導判決,所謂「屈法以伸情」是也。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實施運作以維護仁義道德為追求。古代法皆依道德而立,通常情況下,違反道德的行為,徑依律令規定處置,便能達到維護道德的目的。然則「法之設文有限,民之犯罪無窮。為法立文,不能網羅諸罪」(唐代孔穎達語)。一旦出現社會危害性大而法律又無規定的行為,便會給司法機關帶來難題:制裁則有損法律權威,放任則妨害道德尊嚴。如南朝劉宋時張江陵罵母,致其上吊自殺,當處棄市之刑,結果剛好遇到大赦。依照當時的製文,毆打父母處梟首,遇大赦也不予赦免;但罵詈父母遇大赦能否赦免,沒有明確規定。朝廷討論該案時,大臣孔淵之認為:「夫題裡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惡之,況乃人事。故毆傷咒詛,法所不原,詈之致盡,則理無可宥。」建議依毆打父母的規定處張江陵梟首,不予赦免,得到皇帝認可。實踐中摸索的經驗到唐朝積淀春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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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藥效果為定制,《永徽律疏·賊盜律》疏議曰:「金科雖無節制,亦須比附論刑。豈為在律無條,遂使獨為僥倖”,對此類疑難案件,不能任其逍遙法外,而應逐級上報,由高級官員“量情為罪”。「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民有恥且格。」法律評價服從於道德評價,長期置身於這種法律生活中,民眾養成「德法同物」的法心理,在不知不覺中形成自律習慣,循規守法便內化為人生信條。以至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說:“中國人最深刻了解、最精心培育、最致力完善的東西是道德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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